民政工作内容|民政工作人员承诺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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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加强对民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认真践行三个服务:满腔热忱地为困难群众服务,热情受理广大群众的咨询、申诉,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4.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做到廉洁从政、秉公执法,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基层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摊派、乱收费,谋取团体和个人利益。

5.民政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职责范围公开,审批许可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公开,执法人员工作纪律、守则公开。

6.民政工作坚决按政策、法律、法规办事,不办人情证,人情案,不收人情费,不接受可能影响执法的宴请、礼品。

7.严禁TAN污、截留、挤占或挪用优待抚恤款、救灾救济款、“星光计划”项目款和低保资金等民政专项款。

8.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评残批烈,安置退役士兵、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手续。

9.民政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修炼xx等有损民政工作形象的活动。

10.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民政工作,监督电话:6889369

二.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批示和本乡实际制定部署双扶、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婚姻、地名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查灾、核灾、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救灾款物的发放,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全乡社会特困户的救济工作。负责五保户的审定落实情况。

2.助乡人大搞好乡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两委搞好组织建设和充实各项规章制度

3.落实实施优抚法规:评残追烈、革命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工作,负责优抚标准的提高和落实,负责退伍军人定期定量不住的审批和发放。上报各类伤残军人的定期抚恤,负责收集整理优抚档案,协助双拥办搞好双拥工作。

4.全乡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和发放文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农村五保供给工作条例》

《山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的通知》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别管理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边界争议处理的条例》

《革命烈士褒物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推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山西省规程设立罚款限额暂行规定》

四. 工作程序

1、救灾救济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使用范围为:1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就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物资是要切实做到“三公开”:公开发放的对象和原则;公开上级拨来救灾款的数额;公开救助户的名单和金额。五保户的供养内容为: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我国的救灾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低保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代表会评议

(3)村委公示

(4)乡政府审核

(5)乡政府公示

(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7)所需材料

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②.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④.入户调查表一份。

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⑥.变动调整审批表。

⑦.大病家庭成员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县级以上)。

⑧.重残人的残疾证复印件。

⑨.离异家庭的离婚证复印件。

⑩.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3.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

(2).乡政府审核

(3)报县民政局审批

(4)乡民政所发放

(5)所需材料:

①本人申请书

②.村委会证明

③住院药费统一收据复印件

④.合作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审核单

⑤.出院证复印件

⑥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

4.优抚安置

新兵入伍后,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或城管委,通知家属由军人家属凭“入伍通知”“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到县民政局办理“优待安置证”,年终农村户口义务兵由乡(镇)政府给予优待,城镇户口义务兵由民政局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并经审核领取“优待安置证”的,每年优待金标准为1906元。入伍时从户口地办理入伍手续,未占当地新兵征集指标入伍的,根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予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根据有关规定要享受优待最多为两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并未制定标准范围。申请办理定期抚恤人员需经省民政厅、部队团以上机关文件(通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享受定期补助人员,需退伍证件办理享受定期补助手续。

5.村委会选举

(1)准备工作:加强党的领导,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和筹措选举经费: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试点并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宣传发动并对选民进行选前教育。

(2)选民登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定选民条件;选民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核与确认;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候选人的产生方法和步骤。

(4)选举程序:组织准备工作;选举形式的确定;举行选举大会;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日的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另行选举结果的认定。

(5)选举产生村委会下属委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

(6)罢免和补选: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确定罢免的类型:确定罢免的方法和步骤:②村民委员会的补选:做好补选前的准备工作;候选人的产生;举行补选会议。

(7)选举争议和违法查处①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②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理③选举争议的处理

6.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五个老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凡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60周岁以上蓝色底板,70周岁以上红色底板和四元工本费到老龄办随时办理。《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XX年5月22日通过,从XX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承诺望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村委会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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